今年3月15日,习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,实现碳达峰、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,要把碳达峰、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;这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,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。
从整体来看,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,仍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。进入 刘尚希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结构性改革 。
我国制定颁布的法律之所以不少在睡觉,原因即在于此。现在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。借用中医学理念,就是基于整体、个性的辨证施治。结构性改革需要辩证思维。这是我国特有的一个问题,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,延续至今,其体制框架一直未变。
当前,我国进入中高收入阶段,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7800美元。四是市场、社会管理的制度基础设施。为此,数字税立法应在自由与秩序之间有效权衡。
为此,有必要探讨数字税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基本价值,这更有助于形成基本共识。在数字经济时代,美国对其数字企业巨头的国际竞争仍持积极的鼓励态度,反对欧洲国家对其征收数字税。因此,是否具有可税性,会直接影响数字税立法的可行性。正是由于上述国家之间、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能力和分配能力差异,导致数字企业或信息能力较强的一方持续更多获益,并由此影响相关利益分配的失衡,因而才需要通过推进数字税立法加以解决。
对于上述两种立法路径,OECD都有关注,一方面强调对既有所得税、增值税等制度的改进和完善,另一方面又将征收数字税作为过渡性措施。从相关国家数字税的制度实践看,并非对所有数字企业都征税,而是分门别类,区别对待,即仅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大企业进行征税。
而基于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,数字税立法会更强调公平竞争原则。为此,对于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基本要素的数据是否具有可税性,对于数字服务行为应否征税,等等,仍需展开深入研讨,这些都是数字税立法需解决的基础问题。可见,各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与税收法治之间存在紧密关联,其中贯穿着自由与秩序的价值权衡,以及经济发展战略与法治发展战略之间的协调。例如,美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,基于当时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,对电子商务就采取宽松的税法规制策略,鼓励新型经济的发展。
三、数字税立法的价值引领与原则协同 推进数字税立法,需要在相关重要法律价值的引领下,确立其立法宗旨、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。在国内层面,对数字企业与非数字企业的差别征税问题,亦需要通过构建数字税制加以调节。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差异导致的不公平问题,亟待对传统税法制度作出变革。只有依循上述基本原理,明晰相关价值引领,才能提升数字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质量。
因此,应在上述重要价值的引领下,确立数字税立法的宗旨、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,发现数字税立法与其他税收立法的共性与个性,揭示数字经济给税收立法带来的变与不变。其实,OECD提出的数字经济时代应坚持的税收的中性、效率性、确定性、简化性、有效性、公平性、灵活性以及可持续性原则,正是上述各类价值的具体体现。
数字经济带来的新与旧的冲突在诸多领域都有呈现。这对于弥补工业革命时代形成的税制框架之不足,推动数字经济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,丰富税法的价值论、规范论和运行论,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另一方面,数字经济也会带来诸多风险,涉及技术、伦理、经济、法律等多个层面的问题,在税收领域尤其需要防控其导致的税收分配风险,保障国家的财政安全和整体的经济安全。(本文为节选,原文刊发于《税务研究》2021年第1期。基于信息技术—数字经济—税收法治的内在关联,本文着重探讨了数字税立法应依循的四大基本原理。因此,有必要对上述基本价值展开进一步解析,以揭示价值引领的重要性。这对于数字税立法同样是适用的。对上述与相关价值密切相关的两类原则如何协调,同样是数字税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。
只有构建具有包容性的税制,才能有效促进数字经济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,并在更高层次上体现数字税立法的合法性。依循经济性原理,在回应数字经济发展与现行税法制度错配方面,需要考虑哪些不合理的差异需要解决,如何在课税要素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才能促进经济发展。
只有保持征税的适度和谦抑,才能构建具有包容性的税制,并据此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。总之,在推进数字税立法的过程中,无论主张采取哪种路径,抑或认为两种路径可并行不悖,同时推进,都要回归基本的原理和价值层面展开论证,并回答数字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、合理性与合法性等问题,从而厘清税制设计的相关基本问题,推进数字经济的税制建设和法治发展。
基于数字经济的特殊性,价值创造与税收规则的错配问题普遍存在,并影响相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。回应差异及其引发的问题,是数字税立法的直接动因。
在以往的立法倡议或制度实践中,欧盟及相关数字输入国(消费国)从国内税收立法的角度,提出了数字服务税、均衡税、预提所得税等设想,有的国家已将相关设想付诸实施。从经济性原理的视角审视数字税立法,更有助于揭示或说明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更具有合理性。(一)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兼顾 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看,一方面,在数字经济时代,交易更为便捷,交易的规模和距离突破了地理空间的局限,使交易成本大为降低,从而带来更高的效率。基于国内税制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,对于构建数字税制的具体问题,已有不少研究成果,但也存在诸多分歧,迫切需要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,通过求同存异形成基本共识,夯实数字税立法的理论基础。
其中,数字经济的有效发展,既是国内经济循环的重要保障,也有助于化解疫情、逆全球化、单边主义、保护主义的影响,排除相关阻滞因素,推动国际经济循环。例如,在数字经济发展早期,OECD曾提出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,其强调的效率原则、简化税制原则等,就与效率、自由和发展价值的要求内在一致,并由此会使税制更多地体现包容性。
只有切实体现上述各类基本价值,推进相关税法原则的有效协调,才能随数字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优化数字税立法,并持续推动数字税收法治的完善。在数字经济时代,是否要征收专门的数字税,如何确定纳税主体、征税对象、税基、税率等,需要从技术、经济、法律等维度展开研究,尤其应依循相关基本原理并体现相关基本价值,这样才可能有效确立体现数字经济特点和要求的规范,才能合理配置税收管辖权,公平分配税收利益,充分体现税制的包容性,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公平、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制体系。
上述各类原则的协同需在具体立法上加以体现。只有全面体现三对价值,将国内立法与国际税收治理结合起来,才能有效把握立法的时机、征税的广度和强度,实现数字税立法的预期目标。
(二)自由与秩序的价值权衡 从自由与秩序的角度看,一方面,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,这尤其需要宪法以及相关经济立法的保障。从差异性原理和可税性原理的维度,有助于揭示数字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。基于效率、自由、发展的价值,应强调通过依法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提升经济效率,促进经济发展,为此,应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,通过建立税收法治体系,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,促进数字经济的有效发展。此外,无论是在既有税法框架下进行制度改进,还是制定专门的数字税法,都涉及课税要素的调整。
因此,国内、国际的双循环都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推动,相应地,对于数字税立法如何推进、如何展开,是否征收专门的数字税,等等,都要作出谨慎选择。从经济性原理和规制性原理的维度,有助于说明数字税立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。
与此相对应,各类税收立法都要有效界定税权、规范税收行为和分配税收利益。 二、数字税立法的路径及其原理依循 (一)数字税立法的两种路径 对于数字税及其立法,有多种不同理解,大略可概括为两类。
(三)安全与发展的价值考量 从安全与发展的角度看,一方面,数字经济有助于提升经济效率,促进经济增长,因而有必要保障其健康发展。) 进入专题: 数字税立法 。